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豪君
選任辯護人 黃雅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秀
選任辯護人 吳義雄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陳蔣儒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8年度訴字第2692號,中華民國98年9 月30日、98年11月27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20642 號、98年度偵字第11689 號、第18169 號),提起上訴,
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329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豪君、陳彥秀、陳蔣儒部分均撤銷。王豪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之偽造印文共貳拾壹枚、偽造署名共壹佰捌拾貳枚、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陳彥秀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蔣儒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如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五所示之偽造印文共柒枚、偽造署名共壹佰零柒枚、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編號九、編號十一、編號十二、編號十四、編號十五、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一,及附表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王豪君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簡字 第三0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與陳蔣儒、張耀宇( 由檢察官另行偵處)、張竣源(已判決確定)、及綽號「小 林」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下簡稱「小林」)等 於九十五年至九十八年間共同組成詐騙集團,基於犯意聯絡 ,由張耀宇、張竣源、「小林」負責尋找人頭,並將人頭之 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負責偽造薪資證明文件後 ,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人頭之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辦 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或房屋貸款,俟金融機構核准後 ,就信用卡之部分再由陳蔣儒負責刷卡套現,王豪君負責刷 卡消費,而核准額度內所撥款項及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陳
蔣儒、張耀宇、張竣源、「小林」等共同朋分花用,渠等接 續所為如下:
㈠王豪君、陳蔣儒、張耀宇、「小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 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 件及印章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將前開身分證件及印章 交付陳蔣儒,陳蔣儒復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以黃宏明之名義 持前開身分證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伽釀爵士餐廳」 為特約商店,並以「謝謝您」刷卡機供日後刷卡套現之用, 又在特約商店申請表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表示黃宏明申辦 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特約商店申請表,再持以向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伽釀爵士餐廳 為特約商店,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審核對特約 商店之正確性及黃宏明,陳蔣儒則自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 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持後述之信用卡至該刷卡機刷卡套 現共計新臺幣(下同)八十七萬八千七百元。
㈡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無正當職業,竟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 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 明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 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黃宏明有薪資收入之意, 並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以黃 宏明之名義向板橋市農會申辦房屋貸款,又在借款申請書、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切結書、建物無保存登記切結書、自動 轉帳約定條款委託書、借據(起訴書漏載)上偽簽黃宏明之 署名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表示黃宏明申辦房屋貸款之意, 而偽造借款申請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切結書、建物無保 存登記切結書、自動轉帳約定條款委託書、借據(起訴書漏 載),再持以向板橋市農會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 核准房屋貸款額度二百七十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板橋市農 會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撥款項則由張耀宇取得 。
㈢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羅玉朋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羅玉朋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 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 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 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羅玉朋勞工保險 卡,以示羅玉朋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 ,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以羅玉朋之名義,持向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 ,表示羅玉朋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 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 信用卡額度二十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 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 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止共計刷卡 二十二萬九千九百三十三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羅玉朋之署 名,表示羅玉朋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 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及羅玉朋,所刷 金額則由王豪君、陳蔣儒、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㈣王豪君、管隨芝(已判決確定)均明知管隨芝並未在傑宇興 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管隨芝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 後,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管隨芝之存摺交易明細,表 示管隨芝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將 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交付管隨芝,由管隨芝於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貸款額度 四十六萬三千三百元,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 核貸款之正確性,所撥款項則由王豪君取得。
㈤王豪君、陳彥秀均明知陳彥秀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由陳彥秀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由王豪君 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 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陳彥秀勞工保險卡,表 示陳彥秀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於九 十六年五月八日以陳彥秀名義,持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卡,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 正確性,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陳彥 秀遂未得財。
㈥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和翔針織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 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 職證明,表示黃宏明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 收入之意,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 、員工在職證明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行
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三萬五千元 ,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 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 五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止共計刷卡三萬七千七百二十 六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 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陳蔣儒、張耀 宇共同朋分花用。
㈦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羅玉朋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羅玉朋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 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 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羅玉朋在傑宇興 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一 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以羅玉朋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 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 示羅玉朋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 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 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羅玉朋,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 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未得財。
㈧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 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 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黃宏明在傑宇興 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 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 黃宏明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 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 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 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遂未得財。
㈨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 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 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薪資證明文件,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 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七日 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劉斯聖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 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
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 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王豪君負責刷卡消費,自九十六年十 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二萬一千 五百七十二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 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 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㈩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起訴書漏載)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 ,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 付王豪君,由王豪君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劉斯聖之名 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 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 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 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 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止 共計刷卡八萬三千二百六十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 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 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 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分 花用。
王豪君、陳蔣儒均明知洪堡淇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洪堡淇之同意或授權,由陳蔣儒以代辦信用貸 款為名,取得不知情之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 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 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洪堡淇勞工保 險卡,表示洪堡淇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 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 ,及申辦所取得之勞工保險卡,以洪堡淇之名義向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洪堡淇之署 名,表示洪堡淇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 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 准信用卡額度十五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 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 君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止共 計刷卡十一萬六千一百六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洪堡淇 之署名,表示洪堡淇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
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 性及洪堡淇,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 訴書漏載)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 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 ,再由王豪君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 核發之劉斯聖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 工作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持前開申辦所得之勞 工保險卡以劉斯聖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 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 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行行使, 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六萬元,再由王豪 君負責刷卡消費,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 十六日止共計刷卡六萬三千二百四十二元,均足以生損害於 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 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起訴書漏載)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 ,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 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 工保險局核發之劉斯聖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 有限公司工作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持前開勞工保險 卡以劉斯聖之名義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 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 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永豐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 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 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 八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四千八百零二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 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 均足以生損害於永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 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 朋分花用。
王豪君、陳彥秀均明知陳彥秀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由陳彥秀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由王豪君 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 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陳彥秀勞工保險卡,表
示陳彥秀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陳彥 秀並於九十六年九月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 所得之勞工保險卡等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使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貸款額度二十二萬元,均足以生 損害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所撥款項扣除銀 行手續費及王豪君因辦理貸款成功所取得之費用外,餘則由 陳彥秀取得。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 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 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 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黃宏明勞工保險卡,表示 黃宏明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 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及辦得之勞 工保險卡以黃宏明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辦信 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 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 核准,王豪君、張耀宇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羅玉朋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羅玉朋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 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 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 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羅玉朋勞工保險卡,表示 羅玉朋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於九十 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及申辦所得之 勞工保險卡以羅玉朋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示羅玉朋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 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羅玉朋,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 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 訴書漏載)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 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 ,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又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劉斯 聖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 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持前開申辦所得之勞 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聖之名 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 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 請書,再持以向匯豐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商 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惟經承 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 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 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劉 斯聖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 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持前開偽造之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卡,以劉斯 聖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 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五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 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 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月起至九十七年一月止共計刷卡五 萬二千二百零四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 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 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 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 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 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劉 斯聖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 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持前開申辦所得之 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聖 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 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 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 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 、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 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一千零五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 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 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 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 分花用。
王豪君、陳蔣儒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張嘉政(原判決誤載為劉斯聖,應予更正)之 同意或授權,由陳蔣儒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 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 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 險局核發之張嘉政勞工保險卡,表示張嘉政(原判決又誤載 為劉斯聖,應予更正)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及辦得之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 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 嘉政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 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 二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 ,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於九十六年十 一月間共計刷卡十萬四千八百二十五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 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張嘉政,所 刷金額則由王豪君、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陳蔣儒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張嘉政之同意或授權,由陳蔣儒以不詳方式取 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 不詳方式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 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張嘉政勞工保險卡,表示 張嘉政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 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與辦得之勞工 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 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信用卡之 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匯豐商業銀行行使,均 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 性及張嘉政,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 陳蔣儒始未得逞。
王豪君、陳蔣儒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張嘉政之同意或授權,由陳蔣儒以不詳方式取 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 不詳方式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 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張嘉政勞工保險卡,表示 張嘉政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 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及申辦取得之 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信 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 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 之正確性及張嘉政,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 豪君、陳蔣儒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 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 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 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黃宏明勞工保險卡,表示 黃宏明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繼於九 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及辦得之勞 工保險卡以黃宏明之名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 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辦信用卡 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匯豐商業銀行行使, 均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 確性及黃宏明,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 、張耀宇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 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 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劉 斯聖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 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持前開辦得之勞 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聖之 名義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 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 申請書,再持以向渣打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九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 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 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 日止共計刷卡十萬四千一百七十五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渣打 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 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小林」、陳蔣儒均明知吳德成並未在耀鵬國際實 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吳德成之同意或授權,由「小 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吳德成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 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吳德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及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 局核發之吳德成勞工保險卡,表示吳德成在耀鵬國際實業有 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以吳德成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申辦信 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一萬五 千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 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九日止共計刷卡五萬零八百二十 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刷卡消 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吳德成,所刷金額則由 王豪君、「小林」、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陳蔣儒均明知洪堡淇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洪堡淇之同意或授權,由陳蔣儒以代辦信用貸 款為詞,取得不知情之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 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 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洪堡淇勞工保 險卡,表示洪堡淇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 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及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卡等,以洪堡淇之名義向聯邦商 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 ,表示洪堡淇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 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 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洪堡淇,惟經承辦人員查覺 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陳蔣儒始未得逞。
王豪君、「小林」均明知蘇光園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未經蘇光園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 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蘇光園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 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蘇光園之薪資證明文件,表示蘇光園 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蘇光園之 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 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 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王豪君負責刷卡 消費,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止共計刷卡八萬三千二百二十四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蘇光 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 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 確性及蘇光園,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小林」共同朋分花 用。
王豪君、「小林」均明知吳德成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吳德成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 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吳德成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 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吳德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吳 德成勞工保險卡,表示吳德成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 ,有薪資收入之意,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持前開辦 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 以吳德成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 卡申請書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申辦信用卡之意 ,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 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 之正確性及吳德成,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 豪君、「小林」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陳建安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陳建安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 得不知情之陳建安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 不詳方式偽造陳建安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 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陳建安勞工 保險卡,表示陳建安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 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持前開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
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陳建安之名 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 簽陳建安之署名,表示陳建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 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 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陳 建安,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 始未得逞。
王豪君、陳蔣儒均明知張金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張金寶之同意或授權,由王豪君利用幫張金財 辦理汽車貸款之機會,取得不知情之張金寶之身分資料及戶 籍謄本後,再以不詳方式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 發之張金寶勞工保險卡,表示張金寶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 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持前開辦得 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 張金寶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 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申辦信用卡之意, 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陳蔣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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