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佳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佳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叁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徐佳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 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