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996號
TPHM,100,聲,3996,201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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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志成
上列受刑人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志成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53號判決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 3586號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99年9 月20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3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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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