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敏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敏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敏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 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重訴字 第8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2月27日送監執行,經法 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015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 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