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2694號
TPHM,100,上訴,2694,2011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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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6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冼金滿 43歲民.
      洪國才 50歲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冼金滿洪國才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冼金滿洪國才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 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執行羈押, 至民國100年12月14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00 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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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