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2241號
TPHM,100,上訴,2241,2011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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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中路
選任辯護人 梁治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中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中路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7 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 長羈押,至民國100年12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經查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且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羈押原 因依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性,應自100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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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