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149號
TPHM,100,上訴,1149,20111221,1

1/6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翔寧
       黃彥傑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冠銘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治宇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張家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安
       鄒文成
       鄒仁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義忠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進東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弘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浴沂
       朱瓊純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簡欽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被   告 林洛全
 被   告 簡仲浩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陳豐國
 選任辯護人 陳繼民律師
 被   告 李振豪
 選任辯護人 吳文升律師
 被   告 劉心旋
       卓韋震
       黃信瑋
       鍾宇俊
 被   告 林勝福
 選任辯護人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趙 翔
       洪文志
       陳宏鈞
       林晏仕
       邱偉銘
       曾為哲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
度訴字第136、198、295、320號、99年度易字第228、239、 264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0、332、333、335、598、599、1268
、1269、1329、1371、1496、1517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7、8、
9、10號、9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追加起訴案號:99年度偵緝
字第137、203、140 號、99年度偵字第2117號、第3471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3、12、14、16、19、21、22、23、24、25、41、46、47所示之刑及陳翔寧黃彥傑簡仲浩藍弘儒陳豐國劉心旋曾為哲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陳翔寧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刑(編號3含沒收)。
黃彥傑犯如附表一編號12、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2、14所示之刑(編號14含沒收)。
簡仲浩犯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刑。
陳豐國犯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刑(含沒收)。
劉心旋犯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刑(含沒收)。
卓韋震黃信瑋鍾宇俊趙翔犯如附表一編號22至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2至25所示之刑(含沒收)。藍弘儒犯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刑




曾為哲犯如附表一編號46、4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6、47所示之刑(含沒收)。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小型煙火筒貳支、連環沖天煙火炮拾壹盒、手持線煙花(如意棒)壹盒及球棒貳支,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黃浴沂朱瓊純方簡欽各緩刑叁年,並均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
陳翔寧黃彥傑簡仲浩藍弘儒陳豐國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事 實
一、陳翔寧與數名年籍、姓名均不詳之男子於民國(下同)98年 4 月26日凌晨0時50分許至宜蘭縣羅東鎮○○路27號3樓林駿 笠所經營之「花欣視聽伴唱聯誼卡拉OK」店內飲酒。於同日 凌晨2 時20分許,陳翔寧林駿笠表示最近手頭緊,要林駿 笠至其主持之賭場參與賭博捧場,林駿笠表示不願意後,陳 翔寧心生不悅,為迫使林駿笠前往其賭場賭博,於同日凌晨 2 時10分及19分許,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黃彥傑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黃彥傑簡仲浩 兩人至花欣視聽伴唱聯誼卡拉OK,並示意黃彥傑簡仲浩教 訓林駿笠。迨黃彥傑簡仲浩於同日凌晨2 時27分許至該處 ,陳翔寧黃彥傑(綽號「阿寶」)、簡仲浩(綽號「肉粽 」)即共同基於以強暴使林駿笠至其經營之賭場賭博之無義 務之事,並妨害林駿笠經營生意之權利之犯意聯絡,由黃彥 傑、簡仲浩聯手毆打林駿笠,致使林駿笠臉部及身體受有多 處挫傷、瘀青之傷害,黃彥傑簡仲浩另砸毀店內設備(傷 害及毀損犯行部分,林駿笠未提出告訴),原待於店內之顧 客見狀後隨即紛紛走避離去,陳翔寧黃彥傑簡仲浩即以 上開強暴之手段妨害林駿笠經營生意之權利得逞,惟就使林 駿笠至其經營之賭場賭博乙事,因林駿笠並未前往陳翔寧經 營之賭場賭博而未遂。
二、
㈠緣吳燈富之友人「吳俊義」於98年3、4月間積欠黃冠銘新臺 幣(下同)1千5百萬元之賭債,於98年4 月間某日,黃冠銘 之父即宜蘭縣議員黃浴沂吳燈富至「夢佳鄉」酒店協調該 債務,吳燈富欲以3 百萬元解決,致黃冠銘心生不滿。黃冠 銘於98年7月2日許,知悉吳燈富之女友葛蕙芝之母親在宜蘭 縣宜蘭市宜蘭橋下辦理喪事,吳燈富會出現在前開辦喪事處 ,遂與曾進東(綽號「阿東」)、洪文志(綽號「阿志」) 、陳宏鈞(綽號「維綱」)、林晏仕邱偉銘(綽號「八戒



」)、朱治宇(綽號「小朱」)等人共同基於以強押吳燈富 之方式剝奪其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2日晚上11時 41分許,黃冠銘等人先分別駕駛洪文志之2769-TH 號自用小 客車及陳宏鈞之5600-TN 號自用小客車及其他車輛在宜蘭橋 附近找尋吳燈富,惟未有所獲,嗣黃冠銘先指示洪文志、陳 宏鈞、林晏仕邱偉銘朱治宇等人於98年7月3日凌晨零時 41分許,駕車前往宜蘭橋下葛蕙芝之母親辦喪事處尋找吳燈 富,洪文志陳宏鈞林晏仕邱偉銘朱治宇乃依指示駕 車至該處後,由朱治宇在橋上車內等候接應,其餘一行人則 持無法證明有殺傷力之類似槍枝之硬物及木棒等物,至橋下 毆打吳燈富,並將吳燈富強押上車載至宜蘭縣員山鄉枕山村 之大礁溪山區剝奪其行動自由,復由黃冠銘曾進東等人持 木棒在山區毆打吳燈富,致使吳燈富之前額、頭頂、背後等 處受有傷害(未據告訴),直至98年7月3日凌晨2、3時許, 才將吳燈富載往宜蘭市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釋放,吳燈富 始至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就醫,並入住612 號病房。嗣經 警於98年7月3日凌晨0 時41分許接獲民眾報案前往處理,於 98年7月3日凌晨1 時許,在宜蘭市○○路與北津路口查獲朱 治宇駕駛洪文志所有之2769-TH 號自用小客車,車牌並貼有 紅色膠帶掩飾後,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黃冠銘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98年7月5日凌晨2 時 許,穿著灰色theory廠牌長袖襯衫、戴帽緣有Superman字體 之黑色鴨舌帽及口罩,並持無法證明具有殺傷力之手槍至國 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吳燈富入住之612 號病房,持槍對準吳 燈富之大腿作勢開槍,並對吳燈富恐嚇稱:「要讓你死」等 語,致使吳燈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嗣因吳燈富在 旁陪伴之友人林兆榮及醫院護士發現,黃冠銘始罷手未開槍 而離開。吳燈富黃冠銘再對其不利,遂於98年7月5日上午 6時20分外出離院後,即未返回醫院。嗣於99年1月6日上午7 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黃冠銘位於宜蘭縣員山鄉○○路94之 1號等處執行搜索時,起出黃冠銘於98年7月5日凌晨2時許持 槍至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612 號病房對吳燈富開槍當時所 著之上開黑色鴨舌帽1頂、長袖襯衫1件等物,而查獲上情。三、緣林勝福(綽號「阿福」)、王義忠(綽號「阿忠」)因懷 疑劉力綱藍曉山、游源益曾在其等所經營位於宜蘭縣羅東 鎮○○路○段168號快樂敦煌大廈丙棟13樓之賭場內詐賭,乃 於98年8 月18日在快樂敦煌大廈丙棟13樓賭場內設賭局,並 由王義忠於同日下午1 時許,撥打電話邀約游源益劉力綱藍曉山等人再前往該處打麻將,迨其等3 人到場後即在旁 觀察,其間並於同日下午5 時22分許前之某時,令游源益



外出購買便當。林勝福王義忠劉力綱藍曉山、游源益 等人確實涉嫌詐賭,乃夥同李振豪黃彥傑陳豐國(綽號 「瘋狗」)、陳翔寧等人,共同基於以強暴脅迫使劉力綱藍曉山、游源益賠償賭場損失之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迨 李振豪黃彥傑陳豐國陳翔寧先後抵達快樂敦煌大廈13 樓賭場後,先由李振豪黃彥傑陳豐國即對劉力綱藍曉 山稱渠等詐賭,並當場毆打劉力綱藍曉山(傷害部分均未 據告訴),強逼劉力綱藍曉山2 人承認詐賭,並要藍曉山 、劉力綱交出身上金錢、證件、行動電話等物,藍曉山乃被 迫交出2千元,劉力綱則被迫交出皮包(內有現金6萬元)及 行動電話,李振豪等人即將上開行動電話當場摔壞(毀損部 分未據告訴),以避免劉力綱藍曉山對外聯繫求救。期間 ,藍曉山仍堅詞否認有詐賭事實,陳豐國則持打火機燒烤藍 曉山左手小臂,藍曉山受不了乃向李振豪等人求饒,遂坦承 詐賭乙事。此時,游源益自外購買便當回來,隨即遭黃彥傑 打2、3個巴掌(傷害部分未據告訴),陳豐國在旁指著已受 傷之劉力綱藍曉山二人,對游源益脅迫稱:他們詐賭都承 認了,如果不承認就會和他們一樣等語,李振豪復向游源益 脅迫稱:沒關係,不承認就繼續打等語,並要脅游源益將行 動電話及皮包(內有現金約2 千2、3百元)交出放在桌上, 游源益因而被迫將行動電話及皮包、皮包內之現金交出,陳 豐國、李振豪等人要求游源益劉力綱藍曉山3 人每人應 拿出1 百萬元出來賠償,游源益陳豐國等人求情,請求降 低賠償金額,陳翔寧則要游源益等人找人作擔保方可離開, 游源益遂打電話給友人吳鎮吉(綽號「大頭」、「頭哥」) ,迨吳鎮吉到場後,即向陳翔寧等人告以:游源益是伊同學 ,本件應該是誤會,游源益不會詐賭,不要為難游源益等語 後即離去。陳翔寧繼而向游源益等人稱:原本要游源益、劉 力綱、藍曉山每人拿出1百萬元,因為「頭哥」說話了,1人 拿出50萬元即可等語,游源益劉力綱藍曉山等人為求能 順利離開現場,乃協議1人拿出40萬元共計120萬元,並告知 陳翔寧,然陳翔寧表示要130萬元,並由游源益簽立面額130 萬元之本票,游源益陳翔寧稱要給時間,遂改簽立面額70 萬元、60萬元之本票2 張,交給陳翔寧等人,陳翔寧等人並 於核對游源益之身分證後,將游源益劉力綱之身分證扣留 作為擔保,始讓游源益劉力綱藍曉山3 人離去,游源益劉力綱藍曉山乃於同日晚上10時58分(起訴書誤繕為18 分)許搭乘電梯離開。陳翔寧黃彥傑陳豐國李振豪林勝福王義忠以上開強暴、脅迫使游源益劉力綱藍曉 山等人交出身上現金、國民身分證及簽發面額70萬、60萬本



票等行無義務之事得逞後,於同日晚上11時許亦搭乘電梯離 開,劉力綱藍曉山等人留在快樂敦煌大廈13樓賭場內之現 金則遭不詳之人取走。劉力綱游源益離開後遇警駕駛巡邏 車經過即報警處理,另藍曉山亦至警局報案,而陳翔寧等人 知悉劉力綱游源益報警後,恐遭警查獲前開強制犯行,遂 委託吳鎮吉游源益簽立之本票2 張及游源益劉力綱之身 分證交還給游源益劉力綱陳翔寧陳豐國另委託林春輝吳鎮吉出面與劉力綱和解,並於98年9月9日晚上7 時許, 在五結鄉二結村小蘭餐廳,由吳鎮吉陳翔寧委由林春輝寫 好之和解書交給劉力綱簽名,雙方最後以10萬元達成和解, 吳鎮吉並轉交部分和解金6 萬元給劉力綱,以賠償前揭劉力 綱留在快樂敦煌大廈13樓賭場內之款項。
四、
(一)卓韋震前於96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年度易字第3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1 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98年8月2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鍾宇俊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59、2436號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1年及10月確定,上開2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 聲減字第7466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於 98年5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緣陳振忠(綽號「花蓮忠」 )在宜蘭縣五結鄉○○○路48之7 號租屋飼養賽鴿,並參加 宜蘭羅東北海聯盟分會(下稱羅東北海聯盟鴿會)秋季賽鴿 比賽,於98年8月30日通過第4關後,領有獎金約1千3百多萬 元,將於98年9月2日參加第5 關的比賽,其飼養參賽之賽鴿 亦須於98年8月31日下午7時至羅東北海聯盟鴿會報到,逾期 報到則會失去參賽資格無法比賽。陳翔寧知悉上情後,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於98年8月31日下午2、 3 時許,召集黃彥傑簡仲浩陳豐國劉心旋(綽號「黑 猴」)、曾為哲卓韋震黃信瑋趙翔鍾宇俊方建凱 (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2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 )及綽號「寶弟」之少年吳○○(82年6 月19日生,於本案 發生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陳○○(81年7月2日 生,於本案發生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等人,先至 宜蘭縣五結鄉○○○路41巷4 弄10號陳翔寧以其友人「簡志 培」名義承租之處所謀議,欲以佯稱簡仲浩所飼養之鴿子飛 進陳振忠前開鴿舍為由,強入陳振忠鴿舍找鴿子,並擺設沖 天炮在陳振忠鴿舍旁,以施放沖天炮驚嚇陳振忠參賽之賽鴿 ,阻止陳振忠參賽之賽鴿返回鴿舍之方式,對陳振忠恐嚇取 財5 百萬元,其等謀議既定,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先由陳翔寧指示劉心旋卓韋震等 人至宜蘭縣五結鄉○街路99號臺灣神香倉儲批發商,向蘇寶 惠購買2 千元之沖天炮等煙火,於同日下午4、5時許,由陳 豐國駕駛2771-LZ號自用小客車、曾為哲駕駛1309-FS號自 用小客車、黃彥傑駕駛9950-TN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搭載陳 翔寧、簡仲浩劉心旋卓韋震黃信瑋鍾宇俊方建凱趙翔、吳姓少年、陳姓少年等人至陳振忠前開鴿舍,陳翔 寧即對陳振忠佯稱其等鴿子飛到陳振忠的鴿舍內,要進鴿舍 找鴿子,經陳振忠表示拒絕後,與陳翔寧同夥之人便從車內 取出鞭炮擺在路邊作勢要點燃,當時陳振忠參賽之鴿子正在 鴿舍外空中操練尚未回鴿舍,陳翔寧等人欲以沖天炮等鞭炮 驚嚇陳振忠空中操練之賽鴿,以阻止賽鴿無法回鴿舍準時在 晚上7 時至羅東北海聯盟鴿會報到參賽,陳振忠乃拜託陳翔 寧等人不要燃放鞭炮,陳翔寧即以此恐嚇陳振忠稱:伊兄弟 最近很艱苦,不好過,要陳振忠先拿500 萬元出來等語,同 夥之人亦靠過來大聲叫囂,陳振忠唯恐其賽鴿無法準時報到 參賽因而喪失獲得獎金之機會,且恐遭陳翔寧等人對伊不利 ,而假意答應給陳翔寧2 百萬元,惟陳翔寧不滿足,要求陳 振忠至少須交付250 萬元。適因宜蘭縣議員陳福山議員之賽 鴿寄放在陳振忠鴿舍,陳振忠僱請之員工王練權(綽號「阿 國」)即以電話通知陳福山並請陳福山報案,陳福山遂到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報案,並與警方趕到現場處理,陳福山趕到 現場時,陳翔寧陳福山稱:「我知道你會來」、「我不是 針對你」、「我自己也是很艱苦」等語。繼於同日下午5 時 45分許,陳福山在警力支援下,請鴿舍教練用哨子吹在空中 操練的賽鴿下來,並請警方護送到羅東北海聯盟鴿會報到參 賽,警方另在現場扣得陳翔寧等人放置之小型煙火筒2 支、 連環沖天煙火炮11盒、手持線煙花(如意棒)1 盒。期間王 練權亦打電話給黃文華,由黃文華打電話告知曾進東有人要 到陳振忠鴿舍放鞭炮,曾進東則駕駛4479-VP 號自用小客車 載簡國賓前往,黃文華亦打電話通知羅東北海聯盟鴿會之人 員石建和,該鴿會之人員石建和郭俊龍黃強福(綽號「 冬山福」)等人亦至陳振忠鴿舍瞭解情形,黃文華隨後亦到 陳振忠鴿舍。嗣陳福山陳振忠於98年8月31日晚上8時許, 前往盧永村(綽號「川哥」)位於宜蘭縣冬山鄉○○村○○ ○路123號住處與陳翔寧等人協調,現場另有黃強福石建和陳翔寧始同意不向陳振忠取款而恐嚇取財未得逞。(二)林俊安前於87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87年度上訴字第3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 90年3月27日入監執行,至92年5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迄94年3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 銷,視為執行完畢。緣黃冠銘曾進東係連襟關係,因曾進 東插手介入處理陳翔寧陳振忠恐嚇取財之事,黃冠銘乃於 98年8 月31日晚上7、8時許至陳振忠鴿舍瞭解經過,並打電 話給黃強福陳翔寧,因而知悉陳振忠參加賽鴿比賽領有鉅 額獎金1千3百萬元,陳翔寧並因此對陳振忠恐嚇取財5 百萬 元,陳振忠最後則答應要給陳翔寧250 萬元,惟陳翔寧與陳 振忠經過黃強福等人之調解,陳翔寧同意不再向陳振忠拿錢 ,此事已告一段落等情,詎黃冠銘仍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恐嚇取財犯意,利用陳振忠對於陳翔寧恐嚇取財之事尚 處於畏懼之際,於98年8月31日晚上9時許,以方簡欽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給陳振忠稱:事情沒有那麼單純等 語,惟陳振忠回稱事情已經處理好了,隨即掛掉電話。黃冠 銘復於98年9月1日以方簡欽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打給陳 振忠,恫嚇陳振忠稱:事情沒有那麼單純,要陳振忠包紅包 等語,對陳振忠恐嚇取財,陳振忠回稱自己是被害人沒有還 要包紅包的道理,而拒絕包紅包予黃冠銘黃冠銘因而心生 不悅,並在電話中約陳振忠於翌日即98年9月2日見面。黃冠 銘於98年9月2日12時59分許,撥打電話予綽號「小麵」之林 俊安,經告以上情後,二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恐嚇取財犯意,於同日下午1 時許,相約見面,並由黃冠 銘駕駛登記黃浴沂所有之9393-HA號賓士廠牌ML320型式休旅 車至陳振忠鴿舍,喝令陳振忠上車,欲遂行恐嚇取財之計畫 ,惟陳振忠因心生恐懼而拒絕上車,且當時因有警員在場, 黃冠銘遂不敢強押陳振忠上車,另約陳振忠於當日下午3 時 至方簡欽鴿舍見面,陳振忠因恐黃冠銘對伊不利,乃打電話 給陳福山告知此事,並委由陳福山處理後,隨即於賽鴿比賽 結束後離開宜蘭。嗣陳福山打電話給黃冠銘之父親即黃浴沂 議員告知此事,黃浴沂遂於同日下午1 時25分許打電話詢問 黃冠銘黃冠銘再於同日下午1 時40分許打電話給陳福山說 :「我說難聽點啦!你要來幫忙處理事情,台階不讓我下, 是把我當成什麼」,並約陳福山方簡欽位於宜蘭縣員山鄉 ○○路323號之鴿舍見面。陳福山約於98年9月2日下午2時30 分許到達方簡欽鴿舍,並將98年8月31日下午5時許在陳振忠 鴿舍發生之事情告知黃冠銘,之後黃浴沂及其女友朱瓊純也 到場關心,陳福山再度告知黃浴沂有關陳振忠鴿舍發生之事 情,期間,曾進東打電話給陳振忠,但電話無法接通,曾進 東請黃冠銘用自己之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也無法不通,黃冠 銘見陳振忠遲遲未出現因而勃然大怒,並大聲嚇斥陳福山陳振忠交出來,陳福山回稱:不是我跟你約,是你跟花蓮忠



約3 點等語,黃冠銘聞後盛怒,旋即起身出拳重擊陳福山胸 部,復與林俊安用腳踢陳福山的身體及腳,致使陳福山受有 疑胸壁挫傷、胸痛、右小腿之表淺損傷、磨損或擦傷之傷害 (黃冠銘林俊安傷害部分,業經陳福山撤回告訴,另為不 起訴處分),黃冠銘另與林俊安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意聯絡,由黃冠銘林俊安將身上背包內無法證明具有殺傷 力之手槍拿出來,並恫嚇稱:「給他死」等語後,林俊安即 依指示自背包內取出該手槍交給黃冠銘將該手槍上膛,且對 陳福山恫嚇稱:「要開槍讓你死」等語,使陳福山心生畏懼 ,足生危害於安全,嗣因黃浴沂阻擋,黃冠銘始未開槍。陳 振忠因已離開宜蘭,亦未包紅包,黃冠銘林俊安因而對陳 振忠恐嚇取財未得逞。
五、鄒仁豪前於94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2月27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緣鄒文成因其兒子鄒維昊(84年生)與游常慧(83年生) 及其弟游哲貞(86年生)於98年11月22日下午3 時許,在宜 蘭縣羅東鎮○○○路100 號成功國小發生糾紛,鄒文成遂與 陳翔寧駕駛9766-DR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鄒仁豪則另駕駛588 8-MU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成功派出所員 警李旭銘、林明志、謝玉虹等人於同日下午3 時26分許,接 獲勤務中心通報成功國小前有民眾糾紛而前往處理,陳翔寧 見員警李旭銘等人前來,即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 之場所,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及公然侮辱 之犯意,對於依法執行勤務之李旭銘,以臺語穢語辱罵「幹 你娘」、「幹你娘!」、「可以給人幹,來打我」等語,而 足以貶損李旭銘於社會上之聲譽。李旭銘見狀欲上前逮捕陳 翔寧時,陳翔寧另與鄒文成共同基於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 強暴之犯意聯絡,由鄒文成上前以暴力阻擋李旭銘,並對李 旭銘挑釁稱:「怎樣」,陳翔寧復對執行之員警挑釁稱:「 有種,來打我」、「我罵你…來來來」,鄒文成繼續阻擋, 並對李旭銘怒喊:「那是你的事情,你推我做什麼」,並將 李旭銘推開,復對李旭銘稱:「你推我做什麼,你現在不是 推我,你現在不是要捉我」,而以此方式妨害李旭銘執行逮 捕陳翔寧之勤務。此時鄒仁豪則基於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當場侮辱之犯意,以臺語穢語「…充三小」等語,辱罵 執行勤務之李旭銘李旭銘復走向鄒仁豪,質問鄒仁豪說什 麼,鄒仁豪竟起意,基於與陳翔寧鄒文成前開共同對執行 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聯絡,由鄒仁豪對員警李旭銘挑 釁喝斥稱:「怎樣,喝!」,員警李旭銘再走向陳翔寧時, 鄒文成則出面阻擋,並以手撥開李旭銘的手而挑釁稱:「怎



樣妨害公務」,另對員警李旭銘喝叱:「你推我,還是我推 你」,鄒仁豪則對員警李旭銘挑釁稱:「啥?說啥?」,員 警李旭銘乃走向鄒仁豪,又遭鄒文成推開其左手,鄒仁豪另 挑釁稱:「好幹,槍拿起來,這裡打下去」,陳翔寧與鄒文 成復圍住員警李旭銘,而以此方式妨害李旭銘執行逮捕陳翔 寧之勤務。李旭銘乃要陳翔寧鄒文成全部走開,惟陳翔寧 繼續對李旭銘挑釁稱:「我們可以走了嗎?你要讓我們走嗎 ?」,李旭銘陳翔寧說:「你剛才罵警察,我為什麼要讓 你走?」等語後,陳翔寧竟承前對於公務員依法職行之職務 當場侮辱及基於誹謗李旭銘之單一行為決意,當眾打自己之 巴掌1 下,並用手指員警李旭銘大喊:「你打我一下,來! 大家作證」,復又連續打自己巴掌4 下後,鄒文成鄒仁豪 見狀,即基於與陳翔寧共同對於公務員依法職行之職務公然 侮辱及誹謗之犯意聯絡附和陳翔寧,並由鄒文成趨前以手指 比著陳翔寧又比李旭銘稱:「…警察打人,照起來。」,陳 翔寧又當眾高喊:「我臉都紅了,你打我的,你打我的,大 家作證」,鄒仁豪則在旁對員警李旭銘大喊:「你打人喔… 」,陳翔寧鄒文成鄒仁豪3 人當眾以誣指李旭銘打人之 方式,當場侮辱李旭銘執行之職務,並毀損李旭銘之名譽。 嗣因支援警力尚未到達,警力不足,且員警李旭銘等人在陳 翔寧、鄒文成鄒仁豪施強暴、脅迫下,未能將渠等以現行 犯逮捕,陳翔寧鄒文成鄒仁豪等人即駕車離去。嗣經警 依蒐證錄影內容始循線查獲上情。
六、緣林俊宏於98年10月初經由藍弘儒介紹認識劉心旋(綽號黑 猴),劉心旋黃彥傑因而委請林俊宏承包宜蘭縣蘇澳鎮○ ○路○段243號「HK檳榔攤」之電燈照明工作,於98年10月15 日完工後工資及材料費用共計11,965元,經林俊宏多次前往 該檳榔攤收款未果。劉心旋(所涉本件恐嚇取財犯行,業經 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因不滿林俊宏一再催討上開款項, 即夥同藍弘儒林子洋曾為哲(上開二人所涉本件恐嚇取 財犯行,業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及少年吳○ ○(82年6 月19日生,於本案發生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 少年)、李○○(82年11月30日生,於本案發生時為12歲以 上未滿18歲之少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 財犯意聯絡,於98年12月13日晚上10時20分許,劉心旋以林 子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林俊宏,要林俊宏返回其位 於宜蘭縣冬山鄉○○路○段541號住處,林俊宏與其友人傅凱 鉦返回住處後,劉心旋林子洋藍弘儒曾為哲及少年吳 ○○及李○○等5 人已在林俊宏住處等候,劉心旋等人並藉 詞稱林俊宏在外造謠稱劉心旋之工程款未還,損害劉心旋



譽,且向林俊宏稱缺錢花用,過程中劉心旋等人均以兇狠的 口氣對林俊宏講話,李姓少年復持鋁棒作勢要毆打林俊宏, 而以前開強暴、脅迫手段,要林俊宏開立面額3 萬元之本票 10張,並向林俊宏恫稱:如果錢不交付,就要找人來住處破 壞,致使林俊宏心生畏懼,而簽發面額3 萬元之本票10張交 給劉心旋等人。林俊宏遭劉心旋等人恐嚇取財後,於翌日即 98年12月14日撥打110 電話報警,並前往順安派出所製作筆 錄。劉心旋等人取得林俊宏簽立之本票後,隨即持該本票要 向林俊宏取款,於98年12月14日聯絡林俊宏未果,劉心旋等 人知悉傅凱鉦為林俊宏之好友,遂由藍弘儒要無犯意聯絡之 傅凱鉦帶同前往林俊宏與其父親林基正位於宜蘭縣三星鄉○ ○路108之13號住處找林俊宏,於98年12月14日晚上6時30分 許,劉心旋林子洋藍弘儒及無犯意聯絡之傅凱鉦等4 人 駕車至林俊宏前開三星鄉住處,劉心旋林子洋藍弘儒復 承前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傅凱鉦林子洋下車找林俊宏 ,林俊宏見劉心旋等人前來,因害怕不敢出來,林基正知悉 林俊宏遭劉心旋等人恐嚇簽立本票,遂出面與劉心旋協調, 劉心旋則要林基正趕快將錢準備好。於98年12月15日下午近 4時許,劉心旋與少年吳○○及曾為哲等3人再駕駛曾為哲所 有之車牌號碼1309-FS 號自用小客車先至林俊宏三星住處找 林基正要其代為清償林俊宏上揭30萬元之本票債務,林基正 亦因害怕劉心旋等人對自己及其子林俊宏不利,遂答應先交 款11萬元,惟林基正需騎乘機車至宜蘭縣三星鄉○○路 138 之12號之三星地區農會大隱辦事處自動櫃員機提款,劉心旋林基正半路脫逃,遂命少年吳○○坐上林基正騎乘之機車 ,曾為哲劉心旋則駕車跟隨在後至三星地區農會大隱辦事 處,林基正與少年吳○○到達後,林基正持提款卡至自動櫃 員機自其於該農會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3 次各 領取3萬元,共9萬元,少年吳○○及劉心旋則在林基正後方 監看,林基正將領得現金9萬元加上自己身上原有之現金2萬 元共計11萬元,交付給劉心旋劉心旋等人恐嚇取財得款11 萬元後,始讓林基正離去,並撕毀上開3 萬元之本票10張。 劉心旋復於98年12月18日上午約11時許,打電話至林基正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林基正至五結地區國道5 號高速公 路下交款10萬元,劉心旋遂與藍弘儒駕車前往,林基正再以 提款卡自前開農會帳戶分5次各提領2萬元後,在前開約定之 地點,將10萬元交給劉心旋,並約定98年12月23日再交9 萬 元。惟因劉心旋得知該案已報警,始未於98年12月23日前往 取款,並要藍弘儒林基正和解。
七、




(一)朱治宇明知於98年7月2日晚間11時許至同年月3日凌晨0時41 分許,受黃冠銘之指示,為處理黃冠銘吳燈富之賭債糾紛 ,有與黃冠銘曾進東洪文志林晏仕邱偉銘陳宏鈞 等人駕駛洪文志之車牌號碼2769-TH 號自用小客車及陳宏鈞 之車牌號碼5600-TN 號自用小客車至宜蘭縣宜蘭橋下吳燈富 之女友葛蕙芝母親辦喪事處持類似無法證明有殺傷力之手槍 之硬物及木棒等物,強押吳燈富至宜蘭縣員山鄉枕山村之大 礁溪山區,並非與洪文志邱偉銘等人相約飆車,竟基於偽 證之犯意,於99年1月6日晚上8 時10分許,在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他字第740 號調查上開案件時, 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對於為何與洪文 志、邱偉銘等人前往宜蘭橋下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於供前具結,虛偽證稱:我與綽號「阿志」之洪文志及綽號 「八戒」之邱偉銘有一起去宜蘭橋下,洪文志說要去飆車云 云。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主動告發上 情。嗣朱治宇於99年3 月23日向檢察官自白:洪文志沒有說 要去飆車。99年1月6日是作偽證等語。
(二)緣黃冠銘林俊安於98年9月2日下午1 時許,共同基於恐嚇 取財之犯意聯絡,至陳振忠之鴿舍欲對陳振忠恐嚇取財,惟 陳振忠因恐懼拒絕上車,且當時因有警在場,黃冠銘遂不敢 強押陳振忠上車,另約陳振忠於當日下午3 時至方簡欽鴿舍 見面,陳振忠因恐黃冠銘對其不利,乃打電話給陳福山告知 此事,並委由陳福山處理,陳福山旋即打電話給黃冠銘之父 親即黃浴沂議員告知此事,黃浴沂遂於同日下午1 時25分許 打電話給黃冠銘詢問此事,黃冠銘於同日下午1 時40分許打 電話給陳福山說:「我說難聽點啦!你要來幫忙處理事情, 台階不讓我下,是把我當成什麼」,並約陳福山方簡欽之 鴿舍。陳福山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到達宜蘭縣員山鄉○○ 路323 號方簡欽鴿舍,曾進東方簡欽黃冠銘林俊安當 時均已在該處,黃浴沂及其女友朱瓊純隨後亦至該處,黃冠 銘因無法聯絡上陳振忠,遂令陳福山陳振忠交出來,陳福 山回稱:不是我跟你約,是你跟「花蓮忠」約3 點等語,黃 冠銘聞後盛怒,乃與林俊安共同基於傷害及恐嚇之犯意聯絡 ,由黃冠銘起身出拳重擊陳福山胸部,復與林俊安用腳踢陳 福山的身體及腳,致使陳福山受有疑胸壁挫傷、胸痛、右小 腿之表淺損傷、磨損或擦傷之傷害,黃冠銘另持背包內無法 證明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向陳福山嚇稱「讓你死」等語,使 陳福山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嗣因黃浴沂阻擋,黃冠 銘始未開槍。而黃浴沂朱瓊純曾進東方簡欽黃冠銘林俊安毆打陳福山,並持槍恐嚇陳福山當時均在場且目睹



,竟均基於偽證之犯意,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98年度他字第740 號偵辦前開恐嚇等案件時,於檢察官偵 訊時,對於黃冠銘是否有毆打陳福山並持槍恐嚇陳福山等與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而為下列之偽證行為 :
1、黃浴沂於99年1月6日下午3時4分許,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 察署第五偵查庭供前具結後,虛偽證述:「(問:陳福山稱 因為『花蓮忠』未依約到來,黃冠銘竟起身出拳重擊陳福山 胸部、復與林俊安用腳踢陳福山的身體及腳,致使陳福山受 有疑似胸壁挫傷、胸痛、右小腿之表淺損傷、磨損或擦傷, 有無此事?)沒有。在場確實沒有」、「(問:那是陳福山 說謊、作偽證?)沒有人打他」、「(問:那他為何受傷? )沒有人打他」、「(問:陳福山稱:黃冠銘林俊安將槍 拿出來,林俊安自背包取出手槍交給黃冠銘黃冠銘遂將手 槍上膛,對陳福山說『要開槍讓你死』等語,有無此事?) 沒有」云云。復於99年2月4日下午2時1分許,承前偽證之犯 意,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一偵查庭供前具結後,虛 偽證述:「(問:當時黃冠銘有無出拳重擊陳福山的胸部? )沒有」、「當時黃冠銘有無跟林俊安一起毆打陳福山?) 沒有」、「(問:為何陳福山會受傷?)我不知道」、「(

1/6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