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世欽
選任辯護人 呂承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朱世欽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世欽前經本院實施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月 21日執行羈押,嗣先後經裁定延長羈押,至100 年12月20日 ,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00 年12月21日起,第5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