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秩字第一七七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中分二社維
字第0九一000三五二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 ⑵地點:臺中市○區○○路三段三六六號「遊戲龍企業社」。 ⑶行為:「遊戲龍企業社」提供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供人遊樂,屬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七十七條之公共遊樂場所,被移送人為該場所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 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鄭凱翔(民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