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哲夫選任辯護人 張馨月律師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被 告 趙水被 告 趙漢斌被 告 高筱俞被 告 葉信良被 告 蕭鳳珠被 告 趙慧琪被 告 趙學禮被 告 趙汶浚被 告 趙韋綸被 告 余明忠被 告 趙昌詮被 告 趙信陵被 告 趙福文被 告 趙寶珠被 告 趙忻筠被 告 方俐予被 告 吳芳儀被 告 周聖被 告 周家鋐被 告 周祺曄被 告 吳俊諭被 告 許麗芬被 告 許蕙茹被 告 徐佩如被 告 楊震東被 告 楊鐵城被 告 趙泉源被 告 趙水慶被 告 邱秀香被 告 趙志榮前列被告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上列被告趙哲夫等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一、本件被告趙哲夫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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