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81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鄭明和
債 務 人 許書豪(即許擇龍之限定繼承人)
許珠燕
許貴任
劉玉琳即劉玉英
一、債務人許珠燕、許貴任、劉玉琳即劉玉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①1,000,000 元、②4,000,000 元,及自
民國①89年7 月19日、②89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
年息8.97%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89年8 月20日、②89年
6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債務人許書豪於繼承許擇龍
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就上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