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572號
ULDV,100,司促,10572,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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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趙翠華
債 務 人 顏加浩

李富婷

張家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0,670 元,及
自民國100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公告之定儲
利率指數1.38% 加年利率5.5%(即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6.
8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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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