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68號
債 權 人 陳蔡貴英
債 務 人 蔡錦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20,000 元,及自
民國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查雙方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94年12月
30日,按上開規定,債務人自期限屆滿即民國94年12月31日
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逾此之利息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