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467號
ULDV,100,司促,10467,201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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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何文樹
2號


債 務 人 孫敏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354,266 元、②40
1,889 元,及自民國①100 年4 月19日、②100 年5 月2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3.108%、②3.09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①100 年5 月20日、②100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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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