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3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蘇方玉
蘇水山
李秀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柒佰叁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03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秀銀、蘇│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401730│方玉、蘇水│7月01日起 │ │ │
│ │元 │山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秀銀、蘇│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1730│方玉、蘇水│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