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224號
ULDV,100,司促,10224,201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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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日文


債 務 人 李應皇

廖豐原

李應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50,000 元,
及自民國100 年3 月9 日起至民國100 年9 月8 日止,按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利率年息2%計算之利息,如遇核定利率調整
時亦隨之調整,暨自民國100 年9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
放款利率加10% (即年息7.4074% )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利
息部分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10% (即年息7.4074
%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逾期本
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20% (即年息8.08
08% )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
放款利率加20% (即年息8.0808% )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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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