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104號
ULDM,100,附民,104,2011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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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陳氏伴 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被 告 張慶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原案號為100 年度易字第527 號,嗣改分
為100 年度簡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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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