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英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2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英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英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 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 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 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 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 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 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 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三、查本案受刑人廖英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 號⒈至⒋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44 號、第 367 號、第465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協商程序宣示判 決筆錄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 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 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及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之加計後總和。茲聲請人聲請就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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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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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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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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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0年1月31日 │100年3月5日 │100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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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100 年度│同左 │同左 │
│案號 │毒偵字第421 號、│ │ │
│ │第557 號、第670 │ │ │
│ │號、第709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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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最├────┼────────┼────────┼────────┤
│後│ 案號 │100 年度訴字第34│同左 │同左 │
│事│ │4 號、第367 號、│ │ │
│實│ │第465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6月29日 │100年6月29日 │100年6月29日 │
├─┼────┼────────┼────────┼────────┤
│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 ├────┼────────┼────────┼────────┤
│確│ 案號 │100 年度訴字第34│同左 │同左 │
│定│ │4 號、第367號 、│ │ │
│判│ │第465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100年6月29日 │100年6月29日 │100年6月29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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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0 年度│同左 │同左 │
│ │執字第1774號(編│ │ │
│ │號⒈至⒋已定執行│ │ │
│ │刑為有期徒刑2 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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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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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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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0年4月10日 │100年6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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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100 年度│雲林地檢100 年度│ │
│案號 │毒偵字第421 號、│毒偵字第1339號 │ │
│ │第557 號、第670 │ │ │
│ │號、第709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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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100 年度訴字第34│100 年度訴字第83│ │
│事│ │4 號、第367號 、│6號 │ │
│實│ │第465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6月29日 │100年10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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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案號 │100 年度訴字第34│100 年度訴字第83│ │
│定│ │4 號、第367號 、│6號 │ │
│判│ │第465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100年6月29日 │100年10月14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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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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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0 年度│雲林地檢100 年度│ │
│ │執字第1774號(編│執字第2726號 │ │
│ │號⒈至⒋已定執行│ │ │
│ │刑為有期徒刑2 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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