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308號
ULDM,100,易,308,2011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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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08號
                   100年度易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信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0月3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易字第308 號及100 年度易字第
43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信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廖信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 月31日判決,並於同年11月9 日送達於上訴人。茲據上訴人 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僅 指陳原判決認事用法皆有未洽,請求更為妥適之判決,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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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