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8號
MLDV,100,重訴,78,201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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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徐炳亮
被   告 古蘭美
      李元春
      李基彰
      楊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5,5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22 ,066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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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