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周華庭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
被 告 劉冠伶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670 元(新臺幣179,
074 元+美金1,953.20元折合新臺幣58,59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