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78號
MLDV,100,補,778,201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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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廖順汀
兼法定代理 廖經台
人 4樓
原 告 陳桂妹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經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秀菊、李姿蓉、李賢金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之「廖經台」,於本案係為原告
兼原告廖順汀之法定代理人,或僅為原告廖順汀之法定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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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