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428號
MLDV,100,司繼,428,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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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鄭裕錦

鄭正淵

鄭正忠

鄭正朝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束靜

被 繼 承人 鄭榮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榮春(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苑裡鎮
社苓里2 鄰社苓22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00 年11月26
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榮春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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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