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389號
MLDV,100,司繼,389,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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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彭王玉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 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斯容於民國(下同)100 年 8 月1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頭份鎮○○里○○鄰○ ○路222 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斯容之繼承人,自願拋 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王斯容於100 年8 月11日死亡,其配偶莊沐 泉尚生存,被繼承人生前與其前配偶官由春育有官迪帝,與 現任配偶莊沐泉育有莊貿捷;又被繼承人之生母為彭王玉妹 ,其生父則不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莊沐泉官迪帝、莊貿 捷已就被繼承人王斯容之遺產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 經裁定准許在案(本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382 號),是官迪 帝、莊貿捷仍係被繼承人王斯容之繼承人,則屬親等較遠之 繼承人即聲請人彭王玉妹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 人彭王玉妹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 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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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