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光和
許筧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陳文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3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