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福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福鑫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福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1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而自民國100 年11月23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執乙字第3176號執行指揮書影 本1 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 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