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順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丁字第8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順祺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