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91年度,31號
LTEV,91,羅補,31,200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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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補字第三一號
  原   告 茶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玖佰壹拾肆
  元,折合新台幣為貳仟柒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柒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邱 景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吳 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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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茶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