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補字第三一號
原 告 茶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玖佰壹拾肆
元,折合新台幣為貳仟柒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柒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邱 景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吳 錦 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