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70號
HLDV,100,補,270,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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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葉松男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葉旭陽
被 告 葉旭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
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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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