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104號
HLDV,100,聲,104,201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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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王雪桃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
相 對 人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萬元後,本院100年司執字第988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0年訴字第252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 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 解之訴,或對於第 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 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 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100年司執字第988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0年訴字第252號之訴卷宗審究後, 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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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