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夏照億
聲 請 人 林蕙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聲請人夏照億(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收養林蕙英(女,民國○○年○月○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夏照億欲收養聲請人即被收 養人林蕙英(民國○○年○月○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號 )為養女,而林蕙英父不詳,是以取得被收 養人林蕙英生母林金蘭及配偶王漢威同意後,於民國100 年 11月7 日共同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被收 養人林蕙英為養女,並提出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 謄本、收養人刑事紀錄證明等件為證。
二、經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而被收養 人生父不詳之事實,有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 等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件收養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及生 母之情事,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