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艾藍GALLEG.
選任辯護人 鍾年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艾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艾藍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之 證述、現場圖、現場照片及相驗屍體證明書等附卷,認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該 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係在 台外籍勞工,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實 有羈押之必要,乃於移審當日即民國 100年7月7日裁定予以 羈押,並於同年9月26日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0年10月 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 款、第 3款所定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 延長羈押2月,經本院於 100年12月2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 示延長羈押,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世華
法官 湯國杰
法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