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2號
TTDV,100,除,32,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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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易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 支票)遭竊,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准許公 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0年4月8日更生日報,茲因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24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裁定內容全文登載於更 生日報100年4月8日第24版面之報紙,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 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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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100年度除字第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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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備考│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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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傳益│第一銀行│TA0000000 │100年3月21日│60,000元│ │
│ │ │臺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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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