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海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成功
債 務 人 蘇梅仔
蘇清標
鄭泰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