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06號
TTDV,100,司促,5406,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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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06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海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成功


債 務 人 林淑儀
葉淑媛
高敏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民
國八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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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