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352號
TTDV,100,司促,5352,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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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5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劉應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叁拾肆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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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