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323號
TTDV,100,司促,5323,201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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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23號
債 權 人 曾小碧
債 務 人 沈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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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