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唐佳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契
約(卡別MASTER,卡號0000000000000000),尚積欠如主文 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