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1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進榮
債 務 人 吳寬英
曾國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違約金,與自民國
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寬英邀同曾國男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8年7月
24日向債權人借去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以103年7月24日
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
1.5%按每1個月計付利息1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
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
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債權人得依規定
調整借款利率。
(二)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100年6月24日止,其餘尚欠
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未依約
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