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215號
TTDV,100,司促,5215,2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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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1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進榮
債 務 人 吳寬
曾國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四點七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寬英邀連帶保證人曾國男,於民國98年7月24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約定以民國103年7月24日為
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百
分之4.5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
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
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
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二)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100年6月24日止,其餘
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未
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
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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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