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115號
TTDV,100,司促,5115,201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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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115號
債 權 人 林俊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萬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萬源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0年11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本票原本 6紙,債權人已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 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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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