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太平洋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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