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66號
TTDM,100,交易,66,201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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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清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
第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阮國富告訴被告楊清敏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 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100年12月6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本院卷第20頁)附卷為憑,揆諸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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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