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國邦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玲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被 告 張筆鋒
被 告 張碧香
被 告 徐碧珠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蔡松錤
被 告 鍾和豐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複代理人 楊聖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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