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黃忻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71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黃忻玥│京城商業銀│100年5月25日│200,000元 │0000000 │
│ │ │行新市分行│ │ │ │
├──┼───┼─────┼──────┼─────┼────┤
│002 │黃忻玥│京城商業銀│100年5月17日│50,000元 │0000000 │
│ │ │行新市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