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明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靖廉等四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
10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4,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1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