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0年度,6號
TNDV,100,重勞訴,6,2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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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蔡雅淵
      王文偉
      陳清一
      顏福聖
      沈武正
      郭義明
      蔡丰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被   告 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進仕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文偉新台幣91,350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清一新台幣298,350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顏福聖新台幣136,350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沈武正新台幣248,850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郭義明新台幣248,850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丰伶新台幣152,570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請求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62,281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2,682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王文偉以新台幣30,000元、第二項於原告陳清一以新台幣100,000元、第三項於原告顏福聖以新台幣45,000元、第四項於原告沈武正以新台幣83,000元、第五項於原告郭義明以新台幣83,000元、第六項於原告蔡丰伶以新台幣51,000元供擔保後,各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就第一項部分以新台幣91,350元為原告王文偉供擔保、就第二項部分以新台幣298,350元為原告陳清一供擔保、就第三項部分以新台幣136,350元為原告顏福聖供擔保、就第四項部分以新台幣248,850元為原告沈武正供擔保、就第五項部分以新台幣248,850元為原



郭義明供擔保、就第六項部分以新台幣152,570元為原告蔡丰伶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⑴被告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給 付原告蔡雅淵新臺幣(下同)506,945 元及自本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⑵被告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王文 偉1,108,755 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被告鹽水果菜市 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陳清一1,000,575 元及自本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⑷被告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 告顏福聖1,015,695 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⑸被告鹽水 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沈武正1,093,680 元及 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⑹被告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應 給付原告郭義明1,093,680 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⑺被 告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蔡丰伶363,527 元及即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⑻並陳明訴之聲明第一至七項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 ,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之規定。市場人員退休依左列規 定辦理:⒈職員年滿65歲、工員年滿60歲、或心神喪失或 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命令退休。⒉在市場服務滿25 年,或職員年滿60歲、工員年滿55歲,連續服務滿5 年以 上者,得申請退休。市場人員之退休金,以其在職最後月 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 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45個月薪額為限,市場所定 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分別為農產品批發市場管 理辦法第33、41、43條第1、4項明文規定。又被告鹽水果 菜市場公司移撥清冊第3 頁市場職員薪津與退休(資遣) 金事實表(壹)明載:「本市場每薪點定為新臺幣76.71 元計算薪津」云云,又同清冊第6 頁退休金薪點、點數計 算方式:⑴亦明載:「薪資點數乘以76.71 元為標準計。



」云云,準此,足見被告鹽水果菜市場公司計算市場職員 之薪津與退休(資遣)金係以每薪點76.71 元為計算之標 準,且其所定之標準,顯然優於上開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 辦法第43條第1 項「市場人員之退休金,以其在職最後月 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之規定,從而依該辦法同條第4 項規 定,本件自應依被告市場所定之標準作為計算薪津與退休 (資遣)金之適用依據,不得再適用該辦法條第1 項「市 場人員之退休金,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之 規定,斯理甚明。
原告蔡雅淵自到職迄民國(下同)93年6 月30日屆齡退休 止,服務年資計41年,換算之薪額總數為45個月,薪點為 480,每薪點76.71元,退休金應為1,656,945 元,其計算 式如下:45×480×76.71=1,656,945 元,惟被告截至目 前為止,僅給付原告蔡雅淵1,150,000元,尚有506,945元 未給付。原告王文偉自52年1月到職迄96年6月30日屆齡退 休止,服務年資計43年,換算之薪額總數為45個月,薪點 為520,每薪點76.71元,退休金應為1,795,005 元,其計 算式如下:45×520×76.71=1,795,0 05元,惟被告截至 目前為止,僅給付原告王文偉686,250元,尚有1,108,755 元未給付。原告陳清一自到職迄96年6 月30日屆齡退休止 ,服務年資計41年,換算之薪額總數為45個月,薪點為43 0,每薪點76.71元,退休金應為1,484,325 元,其計算式 如下:45×430×76.7 1=1,484,325元,惟被告截至目前 為止,僅給付原告陳清一483,750元,尚有1,000,575元未 給付。原告顏福聖自65年1月到職迄98年6月30日被告結束 營業解散退休止,服務年資計33年,換算之薪額總數為45 個月,薪點為480,每薪點76.71元,退休金應為1,656,94 5元,其計算式如下:45×480×76.71=1,656,945元,惟 被告截至目前為止,僅給付原告顏福聖641,250 元,尚有 1,015,695元未給付。原告沈武正自58年3月到職迄98年6 月30日被告結束營業解散退休止,服務年資計40年,換算 之薪額總數為45個月,薪點為470,每薪點76.71元,退休 金應為1,622,430元,其計算式如下:45×470×76.71=1 ,622,430 元,惟被告截至目前為止,僅給付原告沈武正5 28,750元,尚有1,093,680元未給付。原告郭義明自65年2 月到職迄98年6 月30日被告結束營業解散退休止,服務年 資計33年,換算之薪額總數為45個月,薪點為470 ,每薪 點76.71元,退休金應為1,622,430元,其計算式如下:45 ×470×76.71=1,622,430 元,惟被告截至目前為止,僅 給付原告郭義明528,750元,尚有1,093,680元未給付。原



蔡丰伶自85年7月到職迄98年6月30日被告結束營業解散 資遣止,服務年資計13年,換算之薪額總數為19個月,薪 點為370,每薪點76.71元,資遣費應為539,277 元,其計 算式如下:19×370×76.71=539,277 元,惟被告截至目 前為止,僅給付原告蔡丰伶175,750元,尚有363,527元未 給付。上開相關詳細事實及法條之依據,均記載在被告98 年6月25日移撥清冊第3至17頁中。
每一薪點點額76.71元之計算依據如下: ⒈81年6 月27日鹽水鎮果菜市場簽呈,內載:「軍公教人 員待遇82年度調整自81年7月1日起實施,本市場員工待遇 比照該辦法規定調整核算每月應支薪額總數為341,410 元 (如附件明細表)。應支月總額341,410 元除算員工總 薪點4,510點,則每點薪額定為76.71元。市場為平衡收 支起見,仍採降低標準每點薪額暫支40元(上年度38元) ,主管職務加給等以6 成計支,俟年度結算視財源收支情 形在不超支之範圍內,擬請准由市場主任權宜加減核支。 」。薪點額76.71元,早在81年6月27日經當初主辦人員蘇 慶章先生製作簽呈,經當時之鎮長邱廖芸華蓋章核准在案 ,此項標準,迄原告等人退休為止,均未變更。故原告起 訴主張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第4 項「市場所 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之規定,請求依薪點額 76.71 元計算退休金之標準,乃有所根據。原告之薪資, 自79年7月1日起採行單一薪給制,比照「全國軍公教人員 待遇支給要點」有關規定辦理調整,有臺灣省政府79年8 月8日七九府農銷字第一五四二九八號函及81年6月27日鹽 水鎮果菜市場簽呈足稽,每一薪點為76.71 元,至被告果 菜市場解散為止,皆不變。其計算公式為應領月薪資總額 除以薪點總數之得數,準此,每一薪點點額之計算標準, 顯然係以原告應領薪資為準,被告與訴外人審計部臺南市 審計處主張應以原告之實領薪資為準,與上開簽呈及歷來 計算退休金之基準,顯然不合,從而自不可採。 ⒉被告82年7 月份員工例假加勤費支付清單:於82年8月2日 付款,以點額76.71 元作為計算加勤費之標準。被告82年 10月份員工例假加勤費支付清單:於82年11月2 日付款, 亦係以點額76.71 元作為計算加勤費之標準。被告89年年 終獎金支付清單:於90年1月18日付款,亦係以點額76.71 元作為計算年終獎金之標準。被告92年年終獎金支付清單 :於93年1月16日付款,距原告蔡雅淵93年6月30日屆齡退 休時,才相差半年左右,亦係以點額76.71 元作為計算年 終獎金之標準。




⒊82年7 月份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內載 :蘇慶章之薪點為490,薪資為20,640 元,每點薪額雖僅 為43元,但蘇慶章於82年7月退休時,領取退休金1,656,9 36元,換算結果,每點薪額亦為76.71 元,其計算方式為 :1,656,936元÷45=36,820元,36,820元÷480=76.71 元,有鹽水果菜市場職員離職通知書暨退休及撫卹金支付 清單足稽。82年7 月份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 資表,內載:廖寶堂之薪點為460,薪資為19,780 元,每 點薪額雖僅為43元,但廖寶堂於83年2 月退休時,領取退 休金1,534,967元,換算結果,每點薪額亦為76.71元,其 計算方式為:1,534,967元÷43.5(29×1.5=43.5)=35 ,287 元,35,287元÷460=76.71 元,有臺南縣鹽水果菜 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職員申請退休(職)金事實表暨支付清 單足稽。82年7 月份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 表,內載:周富井之薪點為280 ,薪資為12,040元,每點 薪額雖僅為43元,但周富井於89年3 月退休時,領取退休 金837,694元,換算結果,每點薪額亦為76.71元,其計算 方式為:837,694元÷39(26×1.5=39)=21,479元,21 ,479 元÷280=76.71 元,有臺南縣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 限公司職員申請退休(職)金事實表暨支付清單足稽。 ⒋98年6月25日被告鹽水果菜市場公司移撥清冊第3頁市場職 員薪津與退休(資遣)金事實表(壹)明載:「本市場每 薪點定為新臺幣76.71元計算薪津」云云,又同清冊第6頁 退休金薪點、點數計算方式:⑴亦明載:「薪資點數乘以 76.71 元為標準計。(79年7月1日起採行單一薪給制,比 照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 法第33條規定辦理)」云云,準此,足見被告鹽水果菜市 場公司計算市場職員之退休(資遣)金均係以每薪點76.7 1元為計算之標準。
⒌綜上所述,被告給付原告等員工之薪資,其薪點點額縱或 有低於76.71 元之狀況,但此舉乃市場為平衡收支,所為 不得已之權宜措施,然被告計算原告等員工之加班費、年 終獎金、退休金等給付,從82年起迄原告等人退休為止, 其薪點點額自始至終均係以76.71 元為計算標準,則從來 沒有變更過,乃千真萬確之事實,無庸置疑。
多年來實領月薪之薪點額僅為25元,憑什麼要用76.71 元 計算退休金?
⒈薪點額76.71元,早在81年6月27日經當初主辦人員蘇慶章 先生製作簽呈,經當時之鎮長邱廖芸華蓋章核准在案告。 此項標準,迄原告等人退休為止,均未變更。故原告起訴



主張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第4 項「市場所定 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之規定,請求依薪點額76 .71元計算退休金之標準,乃有所根據。
⒉原告之薪資,自79年7月1日起採行單一薪給制,比照「全 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有關規定辦理調整,有臺灣 省政府79年8月8日七九府農銷字第一五四二九八號函及81 年6月27日鹽水鎮果菜市場簽呈足稽,每一薪點為76.71元 ,至被告果菜市場解散為止,皆不變。其計算公式為應領 月薪資總額除以薪點總數之得數,準此,每一薪點點額之 計算標準,顯然係以原告應領薪資為準,被告與訴外人審 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主張應以原告之實領薪資為準,與上開 簽呈及歷來計算退休金之基準,顯然不合,從而自不可採 。
⒊如薪點額只為25元,為何年終獎金要以76.71 元計算?又 薪資遠低於基本薪資多年,身為當然之董事長(當時之鎮 長)為何不聞不問?任憑市場經營惡化?又要服務農民, 又不處理服務人員之薪資,道理何在?對於原告而言,實 在是不公平,有啞巴吃黃連,有苦無處訴之不平之冤。 ⒋原告之投保薪資,除原告王文偉為25,200元及原告蔡丰伶 為17,280元外,餘均為21,000元,亦高出實領薪資甚多, 準此,原告亦可主張以投保薪資作為計算退休金及資遣費 之依據。
關於被告是否自負盈虧部分:原告否認被告係自負盈虧之 單位,蓋被告支付退休金如有不足,仍由被告之監管單位 鹽水鎮公所(現改制為鹽水區公所)編列預算予以支付, 例如:本件原告之退休金及之前退休之蘇慶章廖寶堂、 周富井等人之退休金,均由鹽水鎮公所編列預算支付,準 此,被告並非自負盈虧之單位。否則上開原告等人之退休 金,即不應由被告之監管單位鹽水鎮公所(現改制為鹽水 區公所)編列預算予以支付矣。
關於移撥清冊之製作過程部分:根據當時主辦主計人員即 原告沈武正陳稱:「關於移交事宜,均由鹽水鎮公所農業 課長洪春生來電通知,因鹽水果菜市場於99年6 月30日要 結束營業,因此要菜市場主辦人員即主計沈武正及總務郭 義明等2 人要儘速辦理註銷公司登記併繕造移交清冊後送 交農業課(係監管單位),以備點交。但至今卻尚未點交 ,反而仍未結束營業,還再約僱原告郭義明蔡丰伶等2 人繼續營業」。至移撥清冊交給鹽水鎮公所農業課長洪春 生後,衡情,農業課長洪春生應依行政程序上呈鎮長核批 ,始能經由鹽水鎮公所編製預算並透過會計支領程序先行



給付原告蔡雅淵部分退休金,按此為一般行政程序之常態 ,是原告蔡雅淵既已依薪點額76.71 元計算領取部分退休 金,則上開移撥清冊第3 頁市場職員薪津與退休(資遣) 金事實表(壹)明載:「本市場每薪點定為新臺幣76.71 元計算薪津」云云,又同清冊第6 頁退休金薪點、點數計 算方式:⑴亦明載:「薪資點數乘以76.71 元為標準計。 」云云,即無錯誤可言,準此,足見被告鹽水果菜市場公 司計算市場職員之薪津與退休(資遣)金係以每薪點76.7 1 元為計算之標準,且其所定之標準,顯然優於上開農產 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第1 項「市場人員之退休金, 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之規定,從而依該辦 法同條第4 項規定,本件自應依被告市場所定之標準作為 計算薪津與退休(資遣)金之適用依據,不得再適用該辦 法條第1 項「市場人員之退休金,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 為計算基準」之規定,斯理甚明。
關於依勞委會所公布最低基本薪資17,280元計算,原告可 得請求之退休金或資遣費部分:
⒈原告蔡雅淵自到職迄93年6 月30日屆齡退休止,服務年資 計41年,換算之薪額總數為45個月,退休金應為777,600 元,其計算式如下:17,280×45=777,600元。 ⒉原告王文偉自52年1月到職迄96年6月30日屆齡退休止,服 務年資計43年,換算之薪額總數為45個月,退休金應為77 7,600元,其計算式如下:17,280×45=777,600元。 ⒊原告陳清一自到職迄96年6 月30日屆齡退休止,服務年資 計41年,換算之薪額總數為45個月,退休金應為777,600 元,其計算式如下:17,280×45=777,600元。 ⒋原告顏福聖自65年1月到職迄98年6月30日被告鹽水果菜市 場公司結束營業解散退休止,服務年資計33年,換算之薪 額總數為45個月,退休金應為777,600 元,其計算式如下 :17,280×45=777,600元。
⒌原告沈武正自58年3月到職迄98年6月30日被告鹽水果菜市 場公司結束營業解散退休止,服務年資計40年,換算之薪 額總數為45個月,退休金應為777,600 元,其計算式如下 :17,280×45=777,600元。
⒍原告郭義明自65年2月到職迄98年6月30日被告鹽水果菜市 場公司結束營業解散退休止,服務年資計33年,換算之薪 額總數為45個月,退休金應為777,600 元,其計算式如下 :17,280×45=777,600元。
⒎原告蔡丰伶自85年7月到職迄98年6月30日被告鹽水果菜市 場公司結束營業解散資遣止,服務年資計13年,換算之薪



額總數為19個月,資遣費應為328,320 元,其計算式如下 :17,280 ×19=328,320元。
(三)證據:提出鹽水果菜市場公司98年6 月25日移撥清冊、鹽 水果菜市場公司退休人員印領清冊、臺南縣政府99年12月 3日府農銷字第0990302696號函節影本、81年6月27日鹽水 鎮果菜市場簽呈影本、被告82年7 月份員工例假加勤費支 付清單影本、被告82年10月份員工例假加勤費支付清單影 本、被告89年及92年年終獎金支付清單影本、被告82年7 月份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影本、鹽水果 菜市場職員離職通知書暨退休及撫卹金支付清單影本(蘇 慶章)、臺南縣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職員申請退休 (職)金事實表暨支付清單影本(廖寶堂及周富井)等為 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被告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 月30日結束營業 及註銷公司登記,並由臺南縣鹽水鎮公所辦理解散後之財 產清算移交、員工退休、資遣等相關後續作業事宜,所需 費用編列於臺南縣鹽水鎮公所99年度預算支付原告王文偉 等人共計2,964,500元。經查,98年6月30日被告結束營業 現職退休或資遣人員計有原告顏福聖沈武正郭義明蔡丰伶4人,渠等按點額76.71元為標準計算其薪額,並據 此月支薪額計算其退休金、資遣費,其計算式分別如下: 顏福聖36,821元45個月=l,656,945元 沈武正36,054元45個月=l,622,430元 郭義明36,054元45個月=1,622,430元 蔡丰伶28,383元l9個月=539,277元 按「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恤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 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 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45個月為限。準備金不敷 發給退休金、撫恤金、資遣費時,得編列預算支付。市場 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 理辦法第43條定有明文,故市場人員退休金之計發,係以 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應無疑義。原告顏福聖 於被告公司98年6 月結束營業時係擔任主任職務、原告沈 武正係擔任主計股長,郭義明係業務員,原告蔡丰伶係雇 員,明知計算退休金及資遣費應按前開管理辦法標準計算 ,以每薪點點額為25元,卻自行將計算退休金每月薪額之 點額以最高額之76.71 元為計算基準,並刊入移撥清冊,



惟此計算基準經審計部臺灣省臺南縣審計室以99年1月8日 審南字第0990000012號函提出糾正,認原告退金未依在職 最後月支薪額計發。另關於本件爭議經臺南縣政府層轉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9年3月1日以農授糧字第0991004035號 函釋示,原告亦曾向合併升格後臺南市政府陳情,經臺南 市政府於100年3月31日府農銷字第1000216738號函釋示, 同揭原告計算退休金及資遣費應以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 算基準,與被告主張相符。
原告主張計算退休、資遣工作年資及薪點,被告均不爭執 ,本件唯一爭點在於計算月支薪額之點額究應以76.71 元 計算或以25元計算。經查,原告顏福聖沈武正郭義明蔡丰伶於98年6 月之月薪額分別為12,000元(不含職務 加給)、11,750元、11,750元及9,250 元,該月薪額係以 原告每人薪點按每點額25元計算,而原告王文偉96年6 月 薪點額為13,000元(不含職務加給),原告陳清一95年6 月薪點額為10,750元(不含特支費),原告蔡雅淵93年6 月薪點額為12,000元,亦均按其薪點以每點額25元計算, 有原告具領之支付款單影本4 紙可證,且為原告所不爭執 ,原告計算其退休、資遣費既應依在職最後月薪額為計算 基準,渠等在職最後月之支薪額復係按其薪點以每點額25 元計算,則原告主張應按其薪點以每點額76.71 元計算, 並請求被告給付其中差額,非但與審計部臺灣省臺南縣審 計室99年1月8日審南字第0990000012號糾正函意旨不符, 更有違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99年3月1日農授糧字第0991004035號函及臺南市政 府100年3月31日府農銷字第1000216738號函旨趣,要無足 採。
關於原告主張每薪點點額為76.71元係81年6月27日經當時 臺南縣鹽水鎮長邱廖芸華核準之事實,故為被告所無爭執 ,惟被告經營成效不彰,為求收支平衡,擔任被告總經理 (即市場主任)之原告王文偉亦曾簽請降低薪點點額,俟 年度結算前視財源收支情形在不超支範圍內由市場主任權 宜加減核支,故原告等薪點點額雖曾簽為76.71 元,惟因 應被告營運收支平衡,陸續將點額逐年降低至每點額為25 元,迄至原告退休及資遣時,薪點點額均為25元,則計算 退休金或資遣費時,自應以每點額25元計算,始符前開管 理辦法第43條規定,原告主張以每點額76.71 元計算係載 於移撥清冊,為優於前開管理辦法之規定,被告否認有制 定優於前開管理辦法之規定,且移撥清冊係由原告製作, 不能認係被告呈臺南縣政府核定之標率,原告迄未能提出



移撥清冊所載每點額76.71 元係經被告制定且經臺南縣政 府核定之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標準之證據,則原告主張 其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不適用前開管理辦法第43條第l 項規定,自屬無據。
另原告蔡雅淵依其93年6 月在職最後月支薪額基準計算, 溢領退休金61萬元,臺南市鹽水區公所業於100年1月及4 月分別函請退還,併予陳明。
(三)證據:提出臺南縣鹽水鎮總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 費用明細表影本、審計部臺灣省臺南縣審計室99年1月8日 審南縣二字第0990000012號函影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 年3 月1日農授糧字第0991004035號函影本、臺南政府100 年3 月31日府農銷字第1000216738號函影本、支付款單影 本4紙、臺南市鹽水區公所100年1月14日所農字第1000000 220號函影本等為證。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內容:
(一)不爭執事項:
被告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30日結束營業 及註銷公司登記,並由原臺南縣鹽水鎮公所(改制後為台 南市鹽水區公所)辦理解散後之財產清算移交、員工退休 、資遣等作業,所需費用編列於該公所99年度預算支付原 告王文偉等人共計2,964,500元。
原告蔡雅淵自到職日起迄93年6月30日屆齡退休止,服務 年資計41年,換算之薪額總數為45個月,薪點為480。原 告王文偉自到職日起迄96年6月30日屆齡退休止,服務年 資計43年,換算之薪額總數為45個月,薪點為520。原告 陳清一自到職日起迄96年6月30日屆齡退休止,服務年資 計41年,換算之薪額總數為45個月,薪點為480。原告顏 福聖自到職日起迄98年6月30日退休止,服務年資計33年 ,換算之薪額總數為45個月,薪點為480。原告沈武正自 到職日起迄98年6月30日退休止,服務年資計40年,換算 之薪額總數為45個月,薪點為470。原告郭義明自到職日 起迄98年6月30日退休止,服務年資計33年,換算之薪額 總數為45個月,薪點為470。原告蔡丰伶自到職日起迄98 年6月30日資遣止,服務年資計13年,換算之薪額總數為 19個月,薪點為370。
原告退休或資遣前一年之實領薪資,原告蔡雅淵12,000元 、原告王文偉15,250元、原告陳清一11,500元、原告顏福 聖14,250元、原告沈武正11,750元、原告郭義明11,750元 、原告蔡丰伶9,250元,依原告等人之薪點點數計算,每 點數之點額為25元。




被告對原告所主張計算退休、資遣工作年資及薪點均不爭 執,被告係按原告等人薪點按點額25元計算應給付之退休 金及資遣費。被告計給付原告蔡雅淵退休金1,150,000元 、給付原告王文偉退休金686,250元、給付原告陳清一退 休金483,750元、給付原告顏福聖退休金641,250元、給付 原告沈武正退休金528,750元、給付原告郭義明退休金528 ,750元、給付原告蔡丰伶資遣費175,750元。(二)兩造爭執內容: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應領之退休金及資 遣費為每薪點點額76.71元計算,依此計算後,被告尚應 給付各如原告聲明所示之差額,並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 告上揭差額等如上所陳之內容;惟被告則以原告退休及資 遣時,每薪點之點額為25元,自應以此為計算退休金及資 遣費之基礎等如上所陳之抗辯。是本件兩造之爭點為:原 告等人退休金及資遣費主張應以薪點額76.71元計算是否 有理由;被告抗辯應以薪點額25元計算是否合理?有無抵 觸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等項?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等薪資計算為每薪點點額76.71元,嗣後因公 司營運不佳,原告及其他員工體恤公司情況,乃自願將所 應領取之薪資逐漸降低薪點點額,至公司結束營運時,每 點數點額為25元,但此為原告為公司考量而自願放棄薪資 之權益,並不表示原告在日後退休或資遣時,亦放棄原有 權益而同意以每點數點額為25元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惟 原告就其所主張每薪點點額為76.71元之事實,為被告所 否認,原告自應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雖提出 諸多實例,證明曾有多人在退休時,雖薪資計算之點額非 76.71元,但退休金及年終獎金均依每薪點點額76.71元計 算,且均經時任鹽水鎮鎮長批核,並提出各該證物為憑。 惟原告所提81年6月27日簽呈,該簽呈固經時兼任董事長 之鹽水鎮鎮長核示,為其每點點額為76.71元之依據,因 被告公司當年因應運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後,總體應支薪額 總數為341,410元,再以此應發薪資總額除以被告公司當 時任職員工人員加總點數4,510點計算為每點薪額為76.71 元(實際運算結果僅為75,70元),依此簽呈內容,堪認 「每點數點額」係浮動的,會因薪資總額及員工總點數之 差異而有變動,是以原告依所提之證物而主張其每點數點 額為76.71元,容有倒果為因之弊,尚不足採。(二)按果菜市場係各地區自治機關附屬之營業機構,其人員之 進用為各該自治機關首長之權限,並不以經考試取得公務 人員任用資格為條件,而市場之收支則採計自我平衡為原



則,是以各地區果菜市場工作人員之薪資並非全國一致, 而係視各該果菜市場當年之營運狀況而定,此由上揭原告 所提81年6月27日簽呈第三點內容:「市場為平衡收支起 見仍採降低標準每點薪資暫支40元(上年度38元)主管職 務加給等以六成計支,俟年度結算前視源收支情形在不超 支範圍內擬請准由市場主任權宜加減核支。」則原告主張 被告公司所定每薪點點額為76.71元,並無依據,其後雖 曾有多次年終獎金甚或員工退休均採計點額76.71元計算 之事實,惟該事實並不足以使無憑據之每點點額76.71元 變成正式之規定,此外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公司員工 計算薪資之每薪點點額為76.71元,則原告以此點額為原 告等人退休金及資遣費之主張,自屬無憑。
(三)另被告抗辯計算原告等人退休金、資遣費之每薪點點額為 25 元,固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市場人 員之退休金、撫恤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 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 計發。但最高總數以45個月為限。準備金不敷發給退休金 、撫恤金、資遣費時,得編列預算支付。市場所定標準優 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為依據,惟被告公司係經營果 菜市場,為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 者,自屬勞動基準法規定適用之對象。經查原告等人退休 或資遣前一年之實領每月薪資,原告蔡雅淵為12,000元、 原告王文偉為15,250元、原告陳清一為11,500元、原告顏 福聖為14,250元、原告沈武正為11,750元、原告郭義明為 11,750元、原告蔡丰伶為9,250元。而以被告公司98年6月 結束營業時,行政院勞動委員會所定勞工最低基本薪資為 17,280元,顯見原告等人所領之薪資低於行政院勞動委員 會所定勞工最低基本薪資數額,此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則被告抗辯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 法第43條規定,應以原告等人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 準等語,已違反上揭強行規定,不足為憑。
(四)按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動條件為勞工保障之最低標準,如勞 動條件優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動條件者,從其約定,如有 不足者,自應以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動條件為準,此為勞動 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當然解釋,是以本件原告等人 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自應以當年度行政院勞動委員會所 定勞工最低基本薪資17,280元為計算標準,依此標準計算 原告各人之退休金、資遣費為如下之結果,則為兩造所不 爭執:
⒈原告蔡雅淵總數為45個月,退休金應為777,600元。



計算式:17,280×45=777,600元。 ⒉原告王文偉總數為45個月,退休金應為777,600元。 計算式:17,280×45=777,600元。 ⒊原告陳清一總數為45個月,退休金應為777,600元。 計算式:17,280×45=777,600元。 ⒋原告顏福聖總數為45個月,退休金應為777,600元。 計算式:17,280×45=777,600元。 ⒌原告沈武正總數為45個月,退休金應為777,600元。 計算式:17,280×45=777,600元。 ⒍原告郭義明總數為45個月,退休金應為777,600元。 計算式:17,280×45=777,600元。 ⒎原告蔡丰伶總數為19個月,資遣費應為328,320元。 計算式:17,280×19=328,320元。六、原告七人各自可獲得之退休金、資遣費數額如上所計算,而 原告各自已獲得被告給付之數額為:原告蔡雅淵退休金1,15 0,000元、原告王文偉退休金686,250元、原告陳清一退休金 483,750元、原告顏福聖退休金641,250元、原告沈武正退休 金528,750元、原告郭義明退休金528,750元、原告蔡丰伶資 遣費175,750元。以之扣抵後,則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之 數額,除原告蔡雅淵所領已超過應得之退休金外,其餘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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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