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3號原 告 陳益煇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被 告 陳益耀 陳子釗 陳思成 孫陳秋月 孫弘人 孫弘哲 孫淑眞 孫淑芬 孫艷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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