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83號
TNDV,100,訴,983,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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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   告 陳益煇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陳益耀
      陳子釗
      陳思成
      孫陳秋月
      孫弘人
      孫弘哲
      孫淑眞
      孫淑芬
      孫艷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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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