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12號
TNDV,100,訴,712,20111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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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億
李玟玟
張瓊心
被 上 訴人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71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313,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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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