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504號
TNDV,100,訴,1504,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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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04號
原 告 蘇純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蘇建一、蘇倪麗花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蘇建一、蘇倪麗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3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及請求權
依據)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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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